| 第六條 |
公司依據《公司法》、《特別規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簡稱"《必備條款》")和國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於2004年10月14日召開股東大會,對原有公司章程(簡稱"原公司章程")進行了修訂,制定本公司章程(或稱"公司章程"或"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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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原公司章程已在國家工商局完成登記手續,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章程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及國資委批准後生效,本公司章程生效後,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
《必備條款》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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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
《必備條款》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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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必備條款》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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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不得成為其它營利性組織的無限責任股東。
經國資委批准,公司具有投資公司的性質,可以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投資公司運作。
《必備條款》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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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在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資或借款權,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公司債券,及有抵押或質押其財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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