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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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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必须根据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注册地址、由专人或以预付邮资函件方式送达。
《上市规则》附录3第7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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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须清楚地写明地址、预付邮资,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知的信封投入邮箱内即视为发出,并在发出四十八小时后,视为已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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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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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二条 |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 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三)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1)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必备条款》第163条 "证监海函"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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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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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 |
公司拫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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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四条 |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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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五条 |
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本章程中所称"经理"和"副经理"分别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必备条款》第1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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