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和国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10月14日召开股东大会,对原有公司章程(简称"原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公司章程(或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
 
   
第七条 原公司章程已在国家工商局完成登记手续,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及国资委批准后生效,本公司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
 
《必备条款》第6条  
   
第八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必备条款》第6条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必备条款》第7条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不得成为其它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经国资委批准,公司具有投资公司的性质,可以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投资公司运作。
 
《必备条款》第8条  
   
第十一条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及有抵押或质押其财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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