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i)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ii)所欠税款;(iii)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它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必备条款》第158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必备条款》第159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必备条款》第160条
   
第二十四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拫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必备条款》第161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六十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的情况以外,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一) 由董事会依本章程通过决议,拟定章程修改方案;
 
(二) 将修改方案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内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必备条款》第162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必备条款》第1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