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的义务和权利。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必备条款》第14条《上市规则》附录 3第 9节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并经香港联交所同意,内资股可以转换为H股。
   
第二十条 经国资委批准,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020,000,000股,向发起人发行6,02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  
《必备条款》第15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共发行普通股8,616,120,000股,其中内资股5,760,388,000股,约占66.86%,境外上市外资股2,855,732,000股,约占33.14%。
 
《必备条款》第16条《上市规则》附录 3第 9节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必备条款》第17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必备条款》第18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后的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三亿元,在全面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七亿元。
 
在前述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在国家工商局作注册资本的相应变更登记,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必备条款》第19条